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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国家发布了《职工
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这是新的
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
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
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 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
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