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三类。如申请人持有
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件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联合审核三个程序。申请人到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交申请。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
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3、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66元),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4、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
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
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
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5、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
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