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哈尔滨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
退休的;(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六)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调离本市辖区的;(八)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据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其合法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