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4.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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