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应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1)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该工程完工、经点交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对于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未经整改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已整改而未经重新验收认可者,也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当遇到工程项目规模较大且内容较复杂时,为了给竣工结算创造条件,应尽可能提早作好结算准备,在施工进入最后收尾阶段即将全面竣工之前,结算双方取得一致意见,也可以开始逐项核对结算的基础资料,但办理结算手续仍应到竣工以后,不能违反原则擅自结算。(2)工程竣工结算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定,要依法办事。(3)坚持实事求是。(4)应强调合同的严肃性,合同是工程结算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应全面履行
工程合同条款,包括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同确认的
补充条款。同时,应
严格执行双方据以确定合同造价的包括综合单价,工料单价及取费标准和材料设备价格等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变相
违反合同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5)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依据充分,基础资料齐全。具体包括:设计图纸、设计修改手续、现场签证单、价格确认书、会议纪录、验收报告和验收单,其他施
工资料,原施工图预算和报价单,甲供材料、设备清单等,
保证竣工结算建立在事实基础上,防止走过场,或虚构事实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