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二)取得
长春市城市户口三年以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主要成员全名制,并共同申请,每户限购一套。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制度。申请人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人员由
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证明),填报《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合格后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区政府
民政部门审核,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审批。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不足时,申请人按抽签办法确定
购房资格和顺序,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实行轮候。申请人连续三年未取得购房资格的有优先
购房权,取得购房资格后放弃的三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