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约定1、任何一方不
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买方支
付定金后违约,卖方有权
解除合同没收
定金或要求买方
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二十
违约金;如卖方收取定金后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卖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二十违约金。由此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赔偿责任。2、本
合同签订后,如买方拒绝交付任何定金而违约,应向卖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卖方拒绝收取任何定金而违约,应向买方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