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劳动仲裁要请
律师,可以
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己
申请法律援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实行
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指定或
当事人选择)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一般由劳动者进行举证。 举证情况如下: (1)
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
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
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不能的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
举证期限。 当事人举证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
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提出,
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在
答辩期间内提出,对此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后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
另案处理。 (4)证据形式。 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提供外文
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的
复印件交仲裁庭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