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予以
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
暴力抗拒检查、
拘留、
逮捕,
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
满二百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
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 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 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 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