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
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
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