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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管辖地

如原告坚持不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如何正确判断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呢?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只能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生效后,只存在借款人出借人返本付息的义务,换言之,只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给付货币的义务。那么出借人所在地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该合同的履行地,即此时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讼。有观点认为,如果借款人始终在同一地向出借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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