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开垦耕种的“四荒地”,且签订了家庭
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
土地承包关系进行
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闲塘空地、“拱头地”等集体未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户私自开垦的荒地,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对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可采取村民议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