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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 强裁

(一)更符合概括清偿原则


直接适用破产程序,可以避免债务人财产在程序转换前的不当减损。在保全和追回债务人财产方面,破产法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特殊保护作用。例如,可以对执行程序产生阻断效力。《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的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此条规定赋予破产程序对执行程序的阻断效力,而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并无此种效力。倘若在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先受理强制清算再转入破产程序,在程序转化之前债务人财产可能被强制执行,导致在破产程序中可分配财产减少,从而影响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又如,可以依法撤销个别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前的六个月内,债务人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可被依法撤销,故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将有利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倘若在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先受理强制清算再转入破产程序,可能导致某些可撤销的行为因超过法定撤销期间而无法撤销。


(二)更符合清算效率与经济原则


直接适用破产程序,可以免去不必要的程序衔接环节。有观点认为,《强清纪要》规定强制清算程序可转换为破产程序,故先依申请受理强制清算也无不妥。但是,如果在强清案件受理审查阶段,就已发现公司存在破产原因,仍然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再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的话,必然会存在程序衔接环节,对清算效率也会带来一定影响。由于两种清算程序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适法差异可能导致企业清算成本的提高和所需司法资源占有量的扩大。例如,法院需要重新指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司法委托程序、清算事务和材料的移交工作、已完成清算事项的合法性审核等等,均可能导致程序成本提高和清算效率降低。


由此可见,破产清算是可以进行强裁的,我们都知道破产清算是公司破产之后要进行的,申请破产清算还清债务。至于破产清算是否可以强裁,在小编的文章已经有所解释了,其实强裁破产清算更能概括清偿债务,国家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了解更多的知识欢迎咨询律师366。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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