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中,对方
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
执行员执行,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并凭变更后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方拒绝履行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当事人必须履行1、当事人自行按判决履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
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2、另可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时,法院可依法执行,办理
过户,需要办理有关
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
协助执行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