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票据诈骗罪与
金融凭证诈骗罪区分金融凭证是指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既不包括本罪所说的
本票、
汇票和
支票这三种票据,也不包括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
信用卡等,但上述都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刑法第177条规定的
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对象包括票据和凭证。票据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
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
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
犯罪。票据诈骗罪中的票证包括本票、汇票和支票等票据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凭证。二、票据诈骗罪如何
量刑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