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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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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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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二)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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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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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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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一条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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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04:12:00

签字下面的日期必须本人签字的依据是什么

最近回复:

解析:在得到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代签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然而,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允许代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024-05-09 04:04:00

购房收定金收据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近回复:

解析:在法律层面上,购房定金条具备法律约束力。购房者在签订此类条款时,务必严格审核主合同的有效性,因为若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那么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也将失去效力。另外,应当明确注明所支付款项的性质为“定金”,并且确保主合同和定金合同的签约主体保持一致性。此外,由于定金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并受限于主合同金额的20%以内,超出该范围的部分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024-05-09 04:03:00

再审提交新证据效力认定具体是什么

最近回复:

解析:在再审程序中,可以视为新的证据的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原审法庭审判完毕之前就已经被察觉到存在,然而由于客观环境所限而未能得到或者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无法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次,是在原审法庭审判结束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但是在审判结束之后才被发现的新证据;最后,是在原审法庭审判结束之后,原有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制作人员进行了重新鉴定和勘验工作,并由此推翻了原先的结论性意见的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024-05-09 03:54:00

诈骗6万写了谅解书还会判吗

最近回复:

解析:关于已经解决且有正式和解协议的案例,公安机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轻判罪的合理建议。反观之,人民检察院同样有权力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从宽施惩的提议。而在某些情况下,若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程度较轻,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时,人民检察院则可作出不起诉的最终决定。最后,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轻进行量刑。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024-05-09 03:42:00

光票托收风险存在哪些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解析:倘若进口商未履行偿付托收票据义务,作为出口商将承受许多进一步的经济损失:包括可能产生的卖方贷款利息;需要承担货物返程运输的双倍成本(若决定将货物运送回国进行处理);在进口国港口存放期间所产生的仓储费、保险费及支付代理费用(如选择在当地对货物进行处理);以及因货物暂时处置而导致的价格下跌、银行手续费等额外支出。其中,承兑交单方式所面临的风险最为严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2024-05-09 03:40:00

全日制用工证据都包括什么

最近回复:

解析:在规范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中,应详细记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信息:首先是明确标注用人单位的具体名称、办公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其次,清晰揭示劳动者的真实姓名、有效居住地址及身份证号等重要个人资料;再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以便双方遵守执行;此外,还需明确约定工作内容与工作场所,确保劳动者能够准确了解自己的职责范围;同时,也需要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具体安排,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还需明确规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标准,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为劳动者提供全面的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4-05-09 03:35:00

强奸案立案证据有哪些

最近回复:

解析:首先,需要对案发现场进行细致勘查和清理,包括但不限于清点并保存现场遗留下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以及酒瓶、酒杯等相关物品作为物证。其次,被害者的陈述可以视为直接证明强奸行为切实发生的重要证据之一。此外,若能找到与案件有关的性行为实行场所中某些特定类型的实物证据,比如被发现含有嫌疑人和受害人体内样本,例如精斑、血液、毛发或体液混合而成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体,同样也具有关键性的参考价值。最后,我们还应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的供词和辩护观点。这些都将为法医鉴定和法庭审理带来积极的参考价值。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4-05-09 03:31:00

劳务派遣开票有哪些规定

最近回复:

解析:劳务派遣企业依据其所获得的劳务派遣业务收入,适时地向聘用劳务派遣服务的各相关机构开具对应服务项目的合法正式发票。对于选择采用差额纳税方式的企业,在向被聘用的劳动者收取用以支付薪资、福利以及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必要支出的费用时,原则上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应仅提供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024-05-09 03:30:00

前男友在不知情诈骗7w能立案吗

最近回复:

解析:倘若犯罪分子实施的诈骗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三千元及以上的额度,那么此类事件即可被视为构成刑事违法。刑事立案则代表着相关司法机构—通常包括当地公安局及检察机关,在发现了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之后,依照其具体的职责权限及管辖范围,对相关投诉、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资料进行审慎审查,并根据上述审查结果,来决定是否将其认定为刑事案件,进而开展侦查或者审判工作的一项法律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5-09 03:28:00

快递晚上打电话说有法院传票是诈骗吗

最近回复:

解析:这一说法并不准确。根据常见案例,法院通常不会采取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进行告知,而往往选择邮寄传票。然而,在特定条件下——比如案件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时,法官可能会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相关当事人,此时我们可以拨打所接收到的法院电话或是直接前往该院确认消息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案件在受理立案之后,法院会通过邮寄书面形式的传票,传票上详细列出了案件的标题、开庭日期、地点等信息。如果接到任何其它形式的开庭通知,可亲自前往通知法院进行查询,并且请求领取传票。因此,对于广大网友及公众来说,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务必保持警惕,切勿轻信来源不明的电话、短信,更不能随意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密码。如有疑虑,应立即致电当地公安部门咨询,甚至寻求亲朋好友、媒体记者或具有丰富经验人士的帮助,以便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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