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金融诈骗罪 > 票据诈骗罪 > 票据诈骗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二)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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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15: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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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方便电话沟通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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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的钱被异地警方截获,受害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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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专业老师立即和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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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身份证发比别人了 骗子会不会拿我身份证去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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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可以帮你解决你想问的问题

2024-05-29 15: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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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详细沟通,方便更好为你解答

2024-05-29 15:12:07

你好,律师,我老婆出轨,没有实质性证据,第三方,天天短信骚扰,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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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聊天记录也是证据,如果内容详细具体,可以作为另一方出轨的证据。

2024-05-29 15: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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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 最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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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嗯,有一个男的,他非礼我但是我没有证据我怎么告他呢我

王彦律师

王彦律师 最近回复:

汉字留个联系方式加你细说,免费咨询

2024-05-29 15:04:01

就是现金诈骗问题。

曾昱律师

曾昱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请问这边具体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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