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规定 (一)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建卡
贫困户由县扶贫办按照一档标准(缴费标准180元/人)进行全额缴费参保。 2.病人在
医保目录内的住院
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一级
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3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次),按照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4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最高报销限额为8万元/人。 (二)大病保险
报销比例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
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医保目录内的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2917元的,起付标准至20万(含)的按50%比例报销、20万元以上的按60%比例报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人。 咨询电话:县
社保局5152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