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住房
公积金提取流程,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