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了经济性
裁员的条件,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
裁员。 1、经导致经济性裁员的事由限定为以下四项: (1)依据《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在裁员人数上,规定为用人单位的裁减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属于经济性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