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闽八条”和央行房贷新政策松绑对首套房认定条件,《实施意见》详细指出,首套房证明由
房屋登记机构出具,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
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
集资房、
房改房、
经济适用房、
继承房、受赠房、征迁
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实施意见》在
契税优惠方面与“闽八条”保持一致,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购买新建住房以备案时间为准在购房时间认定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备案时间为准;购买
二手房的,以申办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同时,个人转让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时,可免营业税,其转让住房的原购房时间认定标准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转让的,以购买时的
商品房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再度转让的,以购买时申办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产的,以法律文书中记载的
合同订立时间或拍卖时间为准。《实施意见》还放宽了外地户口购房限制,在全市范围内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取消限购,鼓励开发建设、购买精装修商品住房,搭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平台,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防范“烂尾楼”情况的发生等。积极支持“公转商”贷款业务在使用
住房公积金购房上,《实施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协调各业务承办银行,积极支持开办“公转商”贷款业务或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
产证券化业务,强调银行应优先安排“公转商”或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资金额度,优化流程;因上述业务产生的商业性
贷款利息和个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利息差额部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