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一般不需双方到场。 法律依据: 1、《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5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
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
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
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
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第26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11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12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