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都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因此,如果跨宗土地,分属不同县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分别申请;如果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一并申请。一、《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
建筑法》的相关规定:1、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
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