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享受
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计发,由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3、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4、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
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
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办理。 5、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
产证明,到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