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 1、迟延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及
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 2、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行为。 3、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
虚假宣传行为。 4、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行为等。商品房预售
合同纠纷是指因商品房预售
合同条款自身的缺陷或因
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
合同履行迟延或
履行不能等而产生的
纠纷。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