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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婚姻关系终止

终止婚姻关系需要的证据主要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般包括: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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