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房屋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将“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通知承租人导致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承担一定数额违约金,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条款写入租赁合同的条款中,以便日后发生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时,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对于出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应当在15日内明确表示是否购买,否则,也将有可能丧失优先购买权。
2、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当知道,法律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将房屋出卖给房屋共有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的,无须通知承租人就可以直接进行转让;如果是出卖给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则应当在出卖前将出卖时间及价格书面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则可以将该房屋出卖给其他人。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把握好违约条款,以避免在违反合同约定出卖房屋时承担巨额的违约金。
3、作为购买已经出租房屋的买受人,最好要求出卖人提供承租人放弃购买愿意的书面声明,如果无法获知该房屋是否出租,则在合同上约定,先支付部分购房定金,待房屋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支付余款,否则很可能会付了钱但却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