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
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种类所请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环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
代理权人、无
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此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
法律效力。权利人的承认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
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追赶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欠缺
合同生效要件并没有实际生效。所以
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实际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对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能力和处分权,则不应当作出实际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
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财产。此类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须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2、无权
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
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同意,
合同无效。二、效力待定合同与
无效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或社会
公共利益,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它可以通过补正达到有效,但这种补正是双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对
违法内容的消除。而效力待定合同本身虽有瑕疵并非不可治愈,并不涉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经过权利人的追认而生效。另一方面,因权利人的追认而使合同有效。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