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一般
侵权纠纷之外,还存在一些
构成要件以及
归责都不太相似的
特殊侵权纠纷。主要如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
赔偿纠纷; 3、雇佣人
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
人损害纠纷; 6、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
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
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
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
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或者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
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