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被假释的
犯罪分子,在
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
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
刑罚。 条文注释 假释的撤销有三种情形: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
故意犯罪还是
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被判决的罪,而且没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实效,也应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