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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第二次量刑

寻衅滋事第二次量刑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3-02 07:03:42 已帮助248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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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先履行抗辩权,那么,首先会产生中止履行合同,对方提供担保等先履行抗辩权效力。如果未提供担保或恢复能力,则会产生第二层次的先履行抗辩权效力,那就是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其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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