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
行政诉讼的
审理期限,主要包括: (1)
一审审限 人
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八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
二审 1.
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3)
再审期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6个月)。 再审案件按照第
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3个月)。(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