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
身份证明。申请人是
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
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
被申请人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
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
终止合同通知书、
工资单(条)、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
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
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
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