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委托鉴定的由当事人依协商承担,申请处理而移交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不构成的由申请处理一方承担;
广东省收费标准:省级每例4000元,地市级每例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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