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理由如下:
1、 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委托了全权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比如说,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如何进行分割、债权债务如何进行分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处理。
《民诉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果本人确实无法表达本人意志,没有出庭,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2、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即调解是审理婚姻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综上所述,很多离婚案件中男方是不愿意离婚的,女方一味坚持,如果协商不成,女方可以起诉。这个时候,男方作为被告,可能拒绝出庭,这样对原告是不利的。作为原告可以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者直接要求法院缺席审判。一旦启动缺席审判,不管结果如何,被告都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