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为理清责任。那么
鉴定费用谁来出呢?本文就将整理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问题作如下说明,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了解谁应该为医疗事故鉴定买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经鉴定属于
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
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
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
当事人支付”。这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如果医院提出申请,不管结果怎样,都得出鉴定费;二、如果患方提出申请,只有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时,才出鉴定费。由此可见,在出鉴定费问题上,患方似乎比医方更有利。为什么会出现医疗机构申请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反而要承担鉴定费用的情况呢?有关专家说,这符合法理原理。因为在
医疗纠纷的事实主体中,有过错的只涉及一方,即医院;而即便该
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也不存在过错。所以,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谁有过错,只能是“谁申请,谁付费”。医院能接受“申请付费”一些医院的领导和医生,他们都能接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这一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明明不是医疗事故,但患方纠缠不休,严重影响医院工作,医院可能怎么解释都没有用。这时为了说服患方罢休,医院愿意“破财免灾”,申请鉴定,让结论封住患方的嘴。每次鉴定单独收费如果首次鉴定与再次鉴定就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作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是不是两次鉴定费用统一由当事人支付呢?专家认为,不能这样处理。因为进行两次鉴定的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都是各自独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只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就其效力而言,不存在高低之分。临床医学的复杂性之一,就是对疾病的认识有时会不一样,判断也有差异。在通常情况下,鉴定结论是否客观、正确只是相对而言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再次鉴定就一定比首次鉴定结论更正确。所以,如果对鉴定费的支付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卫生
行政部门处理、
诉讼解决,不可以直接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退还鉴定费。医疗事故鉴定,能给双方一个合理的交代,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也能为大家提供帮助,欢迎大家浏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