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
拆迁,依《土地合同》约定索赔。附:《关于养殖业用地的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文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针对我市养殖业用地实际情况,使用养殖用地,须到我局办理备案手续,相关政策如下: 一、规模化养殖业用地,必须到我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使用养殖业用地,鼓励利用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用地户提出的用地申请 2、用地户与被占地人的占地协议及村委会意见 3、畜牧局规模化养殖及备案证明 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5、基层中心所选址意见 6、环保局环境评价报告 7、发改委备案证明 四、我局进行用地预审,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实行一事一议,进行用地论证工作,论证其是否可以占用土地。 五、
占用耕地的养殖户应签订复垦
保证书,原则上不缴纳复垦
保证金。(根据土地被破坏的面积和程度,按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收取复垦保证金)养殖户不再从事养殖时,应进行土地复垦,经我局验收复垦合格后,将复垦保证金退还给养殖户。如不能复垦或复垦验收不合格的,我局将不退还复垦保证金,用复垦保证金来实施复垦。 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养殖所需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疾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
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需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报批。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未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不得申请用地。 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国土资源局中心所严格批后监管,严禁占地户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