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分为
主刑和
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无期
徒刑; (五)
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
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
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
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根据《
刑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刑法》第35条规定的,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
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