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若因新型冠症状病毒肺炎导致企业停工 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企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并且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假如企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 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 2020 年 1 月 24 日印发的《关 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 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通知》内容如下:
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 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 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