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采用
刑事推定的方式,推定在
刑法规定中经常出现,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走私罪的规定等,使执
法人员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司法解释中也有推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四种具体行为以落实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为诈骗集资行为,类似规定在《全国法院审理
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有体现,同样推定在
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的也很普遍,目的在于改变司法实践中惯用的用
证据证明
犯罪事实的存在,当直接证据不存在或是只依据直接证据不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时,通过间接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逻辑上的联系进行推理,进而得出待证事实为真的过程。
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是很少的,所以需要运刑事推定对其主观目的进行认定。在实务操作中采用推定
认定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 笔者认为应该参照以下标准:首先,推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依据的基础事实的证据数量应该较多且真实可靠。在诈骗案件中需要有相当数量的证据,证据数量过少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难以使控方准确了解案情,从中寻找到反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方法。控方仍然要承担疑点排除责任和最终的说服责任,裁判者往往是在对基础事实与反驳证据进
行权衡后才能作出裁判,控方对案件的整体事实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仍然要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次,基于利益性与必要性为阻止推定生效而承担的
诉讼负担,其诉讼标准是比较低的,通常被告人只要提出一定分量的证据,达到使裁判者对推定事实的存在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有时甚至更低,即只要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推定就失去效力,裁判者综合考虑全案证据,作出推定事实是否存在的认定,这种情况下通常做
疑罪从无的裁决。 以上就是如何认定
诈骗罪非法占有不返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