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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程序暂行办法

征收土地程序暂行办法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2-23 09:26:38 已帮助22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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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土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斯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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