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中的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并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