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
保证(工程名称)在
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
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
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为/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1;3、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5、其他约定: 本合同承包范围的工程内容质量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
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屋面漏水、暖气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
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造成人身和
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
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
合同价款的2%。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伍仟元(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
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
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