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工程款
纠纷,一类是工期纠纷,还是一类是工程质量纠纷。此外,若工程建设造成周边建筑物的损害,还存在
侵权纠纷。而要处理好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到四类鉴定,分别是旦工测继爻荒诧维超哩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
工程质量鉴定、
安全事故鉴定。而工程质量鉴定,除了需要鉴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还要鉴定修复方案,以及修复方案之工程造价。是否需要鉴定,实施哪些鉴定,以及实施鉴定后的鉴定意见,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笔者曾经中途
代理一
工程款案件,按照财务交接会议纪要,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工程款500余万元,但是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原告需要返还被告800余万元工程款,正反相差1300余万元。法官审理案件、
代理人代理案件主要工作就是围绕
司法鉴定展开。人们说,
打官司就是打
证据,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打官司就是打“司法鉴定”。但是,决定着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裁判结果的司法鉴定却存在众多疑难问题,各地法院、仲裁委对这些疑难问题往往缺乏统一的认识,造成同案、类案不同鉴、不同判情况,进而,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