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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陈炼律师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苏州市高新区狮山金融创新中心7号楼5楼
    5.0
    帮助人数:482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99-6267-1736
    更多> #律师简介:陈炼律师,现任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合同法、婚姻法、劳动法、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等业务,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律师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快速找出案件症结点,同时在庞杂的法律规定中理清法律关系,给予当事人最优的解决方案。并且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19962671736,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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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律师-陈柏有律师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现代传媒广场21楼
    5.0

    来自1815人评价

    帮助人数:404
    #律师标签: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87-9588-7127
    更多> #律师简介:陈柏有律师(电话:18795887127微信同号),昆明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刑庭实习,能够精准定位法律关系,理论基础扎实。执业以来完成了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合同纠纷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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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建设工程纠纷 1465次阅读
  • 非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不规范操作所导致的事故,比如: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 #建设工程纠纷 1135次阅读
  • 施工出现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建设工程纠纷 1158次阅读
  • 工地死人了安全员是否有责任需要根据具体事实来进行判断。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监管义务,需要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876次阅读
  • 通过以下认定: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1248次阅读
  •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1、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2、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 859次阅读
  •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居间合同原则上因属有效,居间费的收取也属合法。但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建设工程纠纷 1203次阅读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积极举证,证明建设单位日常施工中使用项目章,人民法院采信工程项目章的法律效力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根据法院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但本案中,经和法院多次沟通,在实际施工人拒绝追加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承包人的情形下,成功说服法官采纳总承包单位不承担责任的意见。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被告 结果:部分胜诉
    我的价值: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在该案件中担任原告承办律师、负责人。在该案件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及诉讼请求基本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对于本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具有重要参考依据。且全额保全了被告公司的财产。不仅在程序上取得最大胜利,而且在实体上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考虑,为原告公司争取到了应得的财产。 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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