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票据关系源于票据行为,像出票、背书等,是独立的
债权债务关系。
它有无因性,形成后就与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关系分开,原因关系怎样不影响票据关系效力。
票据
债权人有权利,能凭票据要求
债务人付款,债务人有付款义务。
这种关系靠票据流转实现,保障流通性与交易安全,推动经济活动。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许因票据关系
产生纠纷。小胡持有一张票据,向小许主张票据权利,要求其支付票据金额。小许称该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存在问题,以此抗辩不应付款。双方就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关联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则,票据关系一经形成,便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有效与否、是否存在,原则上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2、小胡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请求小许支付票据金额。小许不能仅以原因关系存在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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