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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证人不签字是否要负起责任

时间:2026.02.0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97人
律师解析:
银行保证人没签字,通常不用担责。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得保证人明示同意担责,合同才生效。
银行保证业务里,没签字就没作担保意思,合同不成立,无需担责。
特殊情况如构成表见代理等,要具体分析,按严格标准认定是否担责。

案情回顾:

小何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要求小许为该借款提供保证。但小许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后小何到期未还款,银行要求小许承担保证责任,小许认为自己未签字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小许未签字,保证合同未成立。
2、一般情况下,小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小许虽未签字,但通过其他行为使银行足以相信其有提供保证的意思,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况时,小许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不过这有严格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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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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