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咨询该律师偷渡要是让警察给抓住了,通常会先关上5天以下。但如果你偷渡行为比较严重的话,就可能得关进去长达37天。还有,公安局的人要是觉得这个被抓的人是个大麻烦,拘留期满后还真能把人家给告到检察院去,而且检察院得在接到举报信的第7天内给出答复,是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你。所以,不管怎么样,还是别干坏事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明文规定,针对特定年龄段及特殊状况之人,例如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或处于哺乳期之妇女等群体,以及初犯的未成年人,若其行为应当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则可不予实际执行此项刑罚。因而,在遇到债务拖欠不还此类问题时,若牵涉到以上特定对象,依照这部法律之精神,将无需对他们施加行政拘留惩罚。
刑事拘留之最长期限常态情况下为整个月即30天内,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有可能得以延长。身为执法者的公安机构对被拘留人士所进行的侦查和羁押过程,其时长通常并不超出这个30天数字的限制;但经由严格审批程序,或许能够将侦查羁押期限适度延长至最多7个自然日内。此外,检察院对于被拘留人士申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度定亦为短短7天时间而已。因此,如果将这些时间框架加总起来,理论上所能达到的总天数最高为37天左右。
被判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通常设为37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案件都严格地按照此规定执行至期满。实际的拘留时长将根据刑事调查工作所需及具体案件状况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下,刑事拘留期限包括公安部门实施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以及检察机构进行审查逮捕所用的期限。若在此期限内无法完成整个案件处理流程,并且有必要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则须向相应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许可。
刑事拘留时长通常在37天内,然而在这个期限届满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多种法律程序的处置结果:首先,如果案情清晰明确且证据充足,并且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与批准,被拘留者将面临逮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若是在调查过程中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或者无足够证据证明被拘留者涉及的犯罪行为,他们则有可能获得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