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兰台(西安)律师事务所
张雯婷律师,长期躬耕于合同债务、婚姻家事服务领域,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逻辑思维严谨,从业以来秉承“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服务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着专业的工作态度,披荆斩棘的工作精神,竭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排忧解难。
咨询该律师企业主体一变,那债务通常就会转到新公司去啦,这在国内外都挺常见的呢。《公司法》有规定哦,公司得用资产来担保债务。像有限责任公司呢,股东是按照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度来承担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按照自己认购的股份数量来担责。要是碰到特殊情况,股东没履行出资义务还想逃避责任,那可不行,他们依然得承担连带责任呢。
那就别管超过这个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除非你自己愿意去还。当然,如果你不想继承我的遗产,那你也就不用背负我的债务了。所以说,当我去世以后,你要根据你继承到的遗产价值来决定你该不该还债,除非你自己选择不要这份遗产。
简单的说,如果继承人得到了遗产,那就得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去还债,也就是把被继承人欠下的那部分债给还上。但如果遗产的价值不够还所有的债,继承人也不用担心,只要不是自己乐意,就没有人能逼着他还超出遗产价值之外的钱。更厉害的是,如果继承人直接选择不要这个遗产,那也就意味着他们不用再背负起这份沉重的负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文规定,当债务人去世之后,其遗留下来的遗产继承人理应在所能获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前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以及相关债务。倘若这部分遗产的实际价值难以满足清偿全部债务的需求,那么遗产继承人有权选择不对超过遗产价值额度之外的那部分债务加以承担,除非他们出于自愿愿意进行清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相关规定,继承人须在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纳之税款及债务。换言之,若债务承受人离世,则其生前负担将由继承人承担,然而继承人所负责任亦仅限于其所继承之财产的实际价值。如若遗产价值无法全额清偿所有债务,此种情况下,继承人有权选择不负担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其自愿履行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