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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身权是否是人格权?

时间:2024.02.21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17人
律师解析:
著作权人身权不是人格权,著作权是属于人身权的。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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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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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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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别人的出版权就是侵犯别人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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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精选 普法视频 语音解答
  • 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张振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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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多种情况。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出版、贩卖等他人作品,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标准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违法所得巨大或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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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著作权罪能判几年缓刑

    张振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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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是否可以对犯侵害著作权性的罪行之人给予缓期执行的处罚,这是一个需要全面且深入地考虑到诸多相关因素的问题。一般而言,如果罪犯所实施的罪行其情节相对较轻微,同时他又表现出了真诚的忏悔之心以及不存在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在宣告缓期执行后不会对其所在的社区带来显而易见的恶劣影响,那么此时便有可能为这个罪犯提供一次缓期执行的机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仍然需要针对每一个案子进行精确的分析与判断。

    浏览量:861 2024-10-04
  •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有几种

    张振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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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指出的是,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他们的作品;或者将这些作品进行汇编后通过网络向广大公众传播,这些都被视为侵权行为。其次,若有人采用了与他人作品极为相似的表现形式,而且这种相似性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以致于人们在观赏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和混淆,那么这也有可能构成侵权。除此之外,对他人作品进行修改、歪曲甚至篡改,从而损害到原作者的声誉,这样的行为同样被视为侵权。

    浏览量:1442 2024-10-04
  • 哪些行为属于侵害著作权人展览权

    罗红律师

    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原件所有权人同意,不得自行开展展会展览该作品或者委托展览活动举办方展览该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作者的展览权包括当其占有原件时的原件展览权和复印件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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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谁

    罗红律师

    (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播放量:1032 2022-06-07
  •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罗红律师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特殊职务作品,是职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科学技术类作品。

    播放量:536 2022-06-07
李晶律师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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